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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20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 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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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