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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 第16條

新聞記者公會得向會員徵收入會金及常年會費,有必要時,並得經主管機 關之核准,籌集事業用費,新聞記者公會每年度終了,應將財產狀況報告 主管機關並刊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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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