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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 第20條
新聞記者於職務上或風紀上有重大之不正行為,得由所屬公會全體會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於會員大會議決,將 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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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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