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新聞記者法 › 第5條

新聞記者法 第5條

聲請給予新聞記者證書者,應於聲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向內政部為之 :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現在住址及永久通訊處。 二、學歷、經歷。 三、曾執行新聞記者職務者,其所服務報社或通訊社之名稱地址,及開始 執行職務之年月,與其服務期間。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新聞記者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