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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 第3條

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給予新聞記者證書: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新聞系或新聞專科學校畢業 ,得有證書者。 二、除前款外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門學校修習文學、 教育、社會、政治、經濟或法律各學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大學專門學校經前二款各學科教授一年以上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學或舊制中學畢業,並曾執行新聞記者職務二 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五、曾執行新聞記者職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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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