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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 第25條

新聞記者應於開始執行職務後十日內,將證書及所加入之新聞記者公會會 員證,繳由服務之日報社或通訊社報請市縣政府查驗後,轉請登記。其變 更所服務之日報社或通訊社或解除職務後,而復執行職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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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