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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 第18條

市縣新聞記者公會或其聯合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經費及會計。 八、章程之修改。 省以上新聞記者公會之章程,除準用前項規定外,並應記載會員代表產生 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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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