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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第11條

役男備役期間之役籍資料應由戶籍地公所依役男年次管理。 下列各款之役籍資料袋資料,應由戶籍地公所永久保存: 一、役籍表。 二、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成績表。 三、民防訓練資歷表。 四、退役證明書存根聯、停役核定函、替代役基礎訓練已訓證明存根聯。 五、役期折抵相關資料。 前項各款以外之役籍資料袋資料,於替代役備役役男禁役、免役、死亡、除役或喪失國籍後,至少應保存五年。 直轄市、縣(市)政府留存之役籍表(一)及役籍表(二),得於役男除役後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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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