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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役籍資料,指替代役役男役籍表(以下簡稱役籍表)及有關之個人資料,並應放置於個人役籍資料袋內。 役籍以役籍表記載為準;有關役籍異動事項,應依公文或役籍異動表登錄於役籍表,以為有關徵集、召集、訓練、服役、停役、退役、備役與除役等人事運用及處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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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