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 第5條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第5條

役男服役前之役籍資料,於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後,由戶籍地公所依兵籍表(一)及兵籍表(二)作成役籍表(一)及役籍表(二),並登錄於相對應之資訊系統。於替代役役男徵集服役時,一份送存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份隨同役男交接名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新屬役籍管理單位。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