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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第8條

替代役役男役籍資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役籍管理單位辦理更新、訂正或移轉: 一、住址變更。 二、戶籍遷徙。 三、姓名、身分、專長、教育程度、保險受益人、家屬關係變更。 四、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 五、刑事處分、感訓處分等紀錄變更。 六、依法體位變更、退役、停役、除役、免役、禁役、解除召集、喪失國籍或死亡。 前項姓名、保險受益人變更,役籍管理單位應通知主管機關及戶籍地公所。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情形,役籍管理單位對替代役役男依法體位變更、退役、停役、除役、免役、禁役、解除召集、喪失國籍或死亡時,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所管役籍資料,移轉戶籍地公所管理。 役籍管理單位辦理第一項作業或戶籍地公所接獲前項移轉役籍資料時,應核對紙本資料及相對應資訊系統之正確性,有不一致或錯誤情形,應主動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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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役籍資料,指替代役役男役籍表(以下簡稱役籍表)及有關之個人資料,並應放置於個人役籍…第3條役籍表登錄之資料範圍(如附表一至附表七)如下:一、個人基本資料:役籍序號、役籍號碼、姓名、出…第4條替代役役男應登錄之役別及役籍資料管理權責單位(以下簡稱役籍管理單位)如下:一、經核定服替代役…第5條役男服役前之役籍資料,於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後,由戶籍地公所依兵籍表(一)及兵籍表(二)作成役…第6條役籍管理單位接獲移轉之役籍資料,應將役籍異動事項登錄役籍表(三)至役籍表(七),並於十日內登…第7條役籍號碼依替代役役男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立,備役或除役時之役籍號碼仍繼續沿用。第9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轉調或改屬於另一役籍管理單位者,應於役男交接日起三日內由原屬役籍管理單位填…第10條替代役役男停役,於停役原因消滅依法回役時,戶籍地公所應將役籍異動事項登錄於役籍表(六),並於…第11條役男備役期間之役籍資料應由戶籍地公所依役男年次管理。下列各款之役籍資料袋資料,應由戶籍地公所…第12條役籍資料如於保管或移轉途中毀損或滅失,保管或移出之役籍管理單位應予補行建置,方得再行移轉。第13條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對役籍資料管理業務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需…第14條役籍管理單位所登錄之替代役役男役籍資料,非依本辦法規定不得移轉。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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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