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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對役籍資料管理業務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每年對所屬役籍管理單位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前二項之檢查及考核得列入年度績效考核之評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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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