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 第9條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第9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轉調或改屬於另一役籍管理單位者,應於役男交接日起三日內由原屬役籍管理單位填具役籍資料移轉單,連同所管役籍資料,一併送交新屬役籍管理單位。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