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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民、刑事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庭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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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