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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第47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第 四 章 書記廳 › 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
第五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調最高法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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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掌與職責」的其他條文
第36條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民、刑事各…
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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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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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民、刑事庭書記科職掌如下:一、關於民事科或刑事科送交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二、關於訴…
第40條
民事科及刑事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
第41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事項。二、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
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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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事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二、關於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
第44條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審判法令之編輯、分送、分類、保管事項。二、關於解釋文件之登記、分送…
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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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科長之職責如下: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二、長官交辦職務上事件之處理。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
第47-1條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
第47-2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
第48條
各科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目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
第49條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第50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
← 第46條
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第4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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