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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機要事項。 三、所屬各科職員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 五、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六、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七、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八、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九、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十、院長交辦事項。 十一、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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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