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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民事科及刑事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訴訟案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關於訴訟案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訴訟案件之分案事項。 八、關於訴訟案件之編列卷宗號數事項。 九、關於分案前不經裁判而終結案件之處理事 項。 十、其他民事或刑事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事科、刑事科就訴訟案件程序上應辦事項,分別受民一庭、刑一庭庭長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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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