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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民、刑事庭書記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事科或刑事科送交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案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分案後案件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七、關於評議案由之登記事項。 八、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及歸檔事項。 九、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言詞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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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