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第49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AI 白話解釋
← 第48條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