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第42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編擬事項。 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司法風紀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