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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科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 二、長官交辦職務上事件之處理。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四、本科文稿之審核。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六、本科職員之監督指導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八、依法令規定或有權長官之授權緊急文件之處理得先行批發事後補行陳閱。 九、大法庭成員組成及異動資料之維護。 十、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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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