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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53條

記帳憑證為左列三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各種傳票,應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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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