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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54條

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六、傳票號數。 七、其他備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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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