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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綜合概述。 二、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三、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之重點事項。 四、平時整備措施。 五、緊急應變計畫演習。 六、事故通報及動員應變。 七、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及復原作業。 八、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九、其他有關緊急應變事項。 本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之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之內容,應包括應變措施及復原措施之干預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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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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