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依前條規定劃定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依本法
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區自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經營者應每三年重新檢討修正,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前項之檢討修正,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