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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法
第十七條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輸出、遷移核子反應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之個人、廠商或機構,應檢送核子反應器名稱、規格、數量、目的、用途、日期、地點及核子保防文件等資料。 依前項規定報請核准輸入或遷移核子反應器者,應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建廠執照或運轉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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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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