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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除役計畫變更涉及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指除役計畫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增加環境輻射之虞。 二、增加除役工作人員輻射劑量之虞。 三、增加放射性廢棄物產量之虞。 四、發現除役計畫中有未涵蓋安全問題之虞。 五、除役作業之完成時程變更。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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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