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經營者依本法
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擬訂之計畫,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前,向主管機關提報,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劑量評估報告。 二、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具體範圍,並繪製一千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地形圖四份。 三、禁制區內土地使用權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資料。 四、禁制區內之安全管制方案。 五、低密度人口半徑一又三分之一倍距離內之戶籍、聚集尖峰、日間及夜間等人口分布調查評估報告。 六、核子反應器設施與最接近之二萬五千人以上人口集居地區距離調查報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