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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偵測之目的、項目、方法及取樣位置圖。 二、偵測結果及分析。 三、輻射劑量評估。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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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