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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 第21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細則所定申請書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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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二十五年內…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經營者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計畫,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前,向主管機關提報…
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五項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劃定標準如下:一、禁制區:核子事故…
第4條
同一廠址內有數部核子反應器設施者,其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範圍,須能涵蓋廠內各核子反應器設施分…
第5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送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
第6條
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於核子反應器設施正式運轉後,每屆滿十年之六個月前,檢具包括下列事項…
第7條
經營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之各種報告或紀錄之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運轉報告:…
第8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重要安全事項之範圍如下:一、運轉技術規範修改。二、發生事故頻率或事故後果嚴重…
第9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指有下列…
第10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指有下列…
第11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指核子反應器設施於正常運轉、可…
第12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核能級產品,指其設計、製造、檢驗、測試及更換等之品質保證作業,符合核子…
第13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輸出、遷移核子反應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之個人…
第14條
依本法核發之執照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
第15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一定限量,指熱功率一萬千瓦。
第1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二十五年內…
第17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後之廠址,其輻射劑量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符合下列標準:一、限制性使用者…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除役計畫變更涉及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指除役計畫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一…
第19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除役期間,指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偵測之目的、項目、…
第2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20條
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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