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 第31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31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或前條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