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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37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但情節輕微者,應先限期令其改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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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