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 第3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33條

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提出除役計畫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計畫;屆期未提出者,按次連續處罰。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