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 第3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36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或要求檢送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檢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