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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報告、紀錄或記載不實。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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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