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 第40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40條

經依本法規定廢止執照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執照。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