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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第十條條文,自本條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三條之一施行之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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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