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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0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功或發給獎金: 一、對保防工作有特殊創建,經核定實施者。 二、查獲洩漏國家機密案件,並及時補救,得以避免損害國家利益者。 三、查獲或提供防諜資料,因而偵查破案者。 四、在本機關擔任保防工作,屆滿三年,從無過失,保防工作考核有兩年列八十分以上者。 前項第四款獎金之核發,於每年年終考績後一個月內辦理。獎金數額,以不超過受獎人一個月薪俸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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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