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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2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之懲處,分左列三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或撤除保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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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