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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4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保防組織部署不周,因而發生事故者。 二、對洩漏國家機密事件,未能適切處理者。 三、本機關有關保密防諜事項,應報告而不報告者。 四、本機關安全發生危險,怠予防護者。 五、濫用職權處理案件者。 六、處理保防人事或保防經費,違反法令規定者。 七、貽誤公務,因而發生不良後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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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