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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6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依法究辦: 一、包庇敵諜或叛徒者。 二、循情或受賄縱放敵諜或叛徒者。 三、洩漏國家機密,事證確鑿者。 四、侵吞保防經費者。 五、假借保防工作身分招搖,詐欺財物或勒索財物,事證確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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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