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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3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辦事疏忽,時生錯誤者。 二、精神鬆懈,遇事推諉拖延者。 三、對保防工作措施乖方者。 四、其他應予申誡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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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