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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7條

除觸犯本辦法第十六條各款規定依法予以究辦外,其犯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各款而其行為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亦應一併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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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