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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4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之權責,規定如左: 一、安全室主任、副主任,由國家安全局或其授權之單位考核。 二、安全組組長、副組長、安全管理員,由安全室主任考核。 三、安全室、安全組之職員,由其直屬主管考核。 四、佐理人員由安全管理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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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