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 第15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5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撤除其保防職務: 一、對保防工作執行不力,屢戒不悛者。 二、言行不檢,生活腐化者。 三、本機關發生洩漏國家機密重大案件,未能適切處理,因而影響國家安全,或損及國家利益者。 四、本機關發生敵諜或叛徒活動,事前無情報呈報者。 五、故意隱匿有關保防工作事件,不予呈報者。 六、玩忽命令,未能信守工作機密者。 七、犯有其他必須記大過或撤除保防職務之事故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