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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第14條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4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由機關提供場地、設施、設備供廠商使用,並由廠商負責維修、保險者,應合理編列費用。 前項場地、設施或設備之維修、汰換或保險費用難以估計者,得由機關於契約載明核實給付、給付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或以另案採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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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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