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第19條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9條

機關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 機關要求廠商執行契約約定範圍外之工作事項,因此增加之服務費用由機關與廠商另行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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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