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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之專業人力、經驗或實績。 二、廠商提供服務之服務場地、設施、設備。 三、專案負責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四、服務提供方式。 五、履約能力。 六、價格。 七、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八、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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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