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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20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非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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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