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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5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實際績效提高時,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給付總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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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